详细介绍
刘某与李某均是合肥市包河区某小区5栋6楼的业主,因为李某擅自将自家的入户门进行增高增宽并且更改了开门方向被刘某起诉至法院。近日,合肥包河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两家在2010年购买该小区的房子后一直相邻而居,2023年9月,李某未向社区物业公司报备,也未经邻居刘某同意,擅自将其入户门加宽增高,同时将朝向由内开改造成向外开。
因为两家房屋距离较近,李某改造入户门后导致该门完全开启后堵住了刘某家的出口。刘某多次向物业公司和社居委反映情况并称,家中有幼子和老人,安全和消防隐患较大。
同年9月底,物业公司对李某下达整改函,要求其尽快整改入户门,李某并未整改。经社居委和物业公司多次组织协调、协商均未果,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立马停止擅自整改门对其造成损害的侵犯权利的行为并将入户门恢复原状(整改为向内开门,尺寸同改造前)、对其造成的不便进行赔礼道歉。
经法院工作人员与物业管理人员共同前往现场勘查,并随机走访原、被告两户楼上、楼下邻居后确认,李某改变入户门尺寸并将朝内开改为朝外开,刘某家对应的楼上楼下入户门原始开向为向外开启。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入户门在完全打开的状态下将刘某户入户门几乎完全堵住,仅留出不足一人通行的狭窄空间,对刘某正常出入造成影响,也造成一定的安全风险隐患。《住宅设计规范》规定:“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的开启”,因此,李某擅自更改入户门朝向、尺寸的行为不当,应当恢复原状。原告要求被告对于原告造成的不便进行赔礼道歉,因未提交证据,且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该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包河区法院作出判决,李某将其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某小区房屋的入户门恢复原状(向内开门,尺寸参考原告刘某家入户门)并支付刘某调档费,同时承担诉讼费。
法官提醒称,本案系相邻关系纠纷,解决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之间权利冲突应当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坚持与邻为善,提倡换位思考,每个人都享有追求舒适生活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也有边界,不应随意超越权利边界实施民事行为。
刘某与李某均是合肥市包河区某小区5栋6楼的业主,因为李某擅自将自家的入户门进行增高增宽并且更改了开门方向被刘某起诉至法院。近日,合肥包河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两家在2010年购买该小区的房子后一直相邻而居,2023年9月,李某未向社区物业公司报备,也未经邻居刘某同意,擅自将其入户门加宽增高,同时将朝向由内开改造成向外开。
因为两家房屋距离较近,李某改造入户门后导致该门完全开启后堵住了刘某家的出口。刘某多次向物业公司和社居委反映情况并称,家中有幼子和老人,安全和消防隐患较大。
同年9月底,物业公司对李某下达整改函,要求其尽快整改入户门,李某并未整改。经社居委和物业公司多次组织协调、协商均未果,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立马停止擅自整改门对其造成损害的侵犯权利的行为并将入户门恢复原状(整改为向内开门,尺寸同改造前)、对其造成的不便进行赔礼道歉。
经法院工作人员与物业管理人员共同前往现场勘查,并随机走访原、被告两户楼上、楼下邻居后确认,李某改变入户门尺寸并将朝内开改为朝外开,刘某家对应的楼上楼下入户门原始开向为向外开启。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入户门在完全打开的状态下将刘某户入户门几乎完全堵住,仅留出不足一人通行的狭窄空间,对刘某正常出入造成影响,也造成一定的安全风险隐患。《住宅设计规范》规定:“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的开启”,因此,李某擅自更改入户门朝向、尺寸的行为不当,应当恢复原状。原告要求被告对于原告造成的不便进行赔礼道歉,因未提交证据,且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该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包河区法院作出判决,李某将其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某小区房屋的入户门恢复原状(向内开门,尺寸参考原告刘某家入户门)并支付刘某调档费,同时承担诉讼费。
法官提醒称,本案系相邻关系纠纷,解决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之间权利冲突应当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坚持与邻为善,提倡换位思考,每个人都享有追求舒适生活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也有边界,不应随意超越权利边界实施民事行为。
刘某与李某均是合肥市包河区某小区5栋6楼的业主,因为李某擅自将自家的入户门进行增高增宽并且更改了开门方向被刘某起诉至法院。近日,合肥包河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增宽增高入户门被邻居起诉两家在2010年购买该小区的房子后一直相邻而居,2023年9月,李某未向社区物业公司报备,也未经邻居刘某同意,擅自将其入户门加宽增高,同时将朝向由内开改造成向外开。因为两家房屋距离较近,李某改造入户门后导致该门完全开启后堵住了刘某家的出口。刘某多次向物业公司和社居委反映情况并称,家中有幼子和老人,安全和消防隐患较大。同年9月底,物业公司对李某下达整改函,要求其尽快整改入户门,李某并未整改。经社居委和物业公司多次组织协调、协商均未果,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立马停止擅自整改门对其造成损害的侵犯权利的行为并将入户门恢复原状(整改为向内开门,尺寸同改造前)、对其造成的不便进行赔礼道歉。法院判决恢复原状经法院工作人员与物业管理人员共同前往现场勘查,并随机走访原、被告两户楼上、楼下邻居后确认,李某改变入户门尺寸并将朝内开改为朝外开,刘某家对应的楼上楼下入户门原始开向为向外开启。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入户门在完全打开的状态下将刘某户入户门几乎完全堵住,仅留出不足一人通行的狭窄空间,对刘某正常出入造成影响,也造成一定的安全风险隐患。《住宅设计规范》规定:“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的开启”,因此,李某擅自更改入户门朝向、尺寸的行为不当,应当恢复原状。原告要求被告对于原告造成的不便进行赔礼道歉,因未提交证据,且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该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包河区法院作出判决,李某将其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某小区房屋的入户门恢复原状(向内开门,尺寸参考原告刘某家入户门)并支付刘某调档费,同时承担诉讼费。李某不服提起上诉,合肥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提醒称,本案系相邻关系纠纷,解决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之间权利冲突应当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坚持与邻为善,提倡换位思考,每个人都享有追求舒适生活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也有边界,不应随意超越权利边界实施民事行为。(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