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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遇到了这样一件糟心思:假日逛商场时,我无意中按了一个按钮。因为按钮周围并没有警示标识,我也不了解这一个是商场防火卷帘门的按钮。按下按钮之后,防火卷帘门放了下来。后来,商场作业人员说我损坏了防火卷帘门,要负全责,并要求我补偿2万元。
后来,我专门去其他商场看了一下,其他商场防火卷帘门的方位,在地上、立柱和墙上都有显着的赤色标识,并贴有“防火卷帘下禁放物品”的警示语。我想咨询一下,在商场没有设置警示语的状况下,我需求负全责吗?我该怎么办?
回答人: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省律师协会文明与宣扬赞誉作业委员会秘书长李逸文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则:出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在有较大风险要素的出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备上,设置显着的安全警示标志。
一同,第九十九条规则:出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期限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法令法规追查刑事职责:(一)未在有较大风险要素的出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备上设置显着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所以,若如小冬所述,商场未在防火卷帘门按钮周围设置警示标识的状况,是违背上述法令规则的,商场及其担任人应承当对应法令职责。假设小冬的行为导致了防火卷帘门损坏,就应当补偿商场防火卷帘门损坏的丢失,金额应以商场修理防火卷帘门的开销凭据为准,不经两边认可,商场单方面要求小冬补偿2万元的行为是不合理的。
假如形成其他难以处理的结果,比方安全事故,需求小冬连同商场一同承当一切的法令职责,商场所说“小冬全责”的说法在法令上是不成立的。
主张小冬与商场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清晰补偿防火卷帘门的金额,厘清两边在此次事情中的职责,洽谈处理胶葛。
一同,也要提示警醒咱们,不要因自己一时的好奇心,随意触碰安全消防设备,不只会损坏公私产业,更或许要挟本身及别人的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