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
习关于保密工作重要讲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逐步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落实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局主要领导为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局分管保密工作领导对保密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局其他领导对分管业务工作的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保密工作要求,形成齐抓共管保密工作责任体系。
2.成立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委书记担任组长,党委委员任副组长,各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为组员,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局保密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日常保密工作开展。
3.坚持局党委对保密工作统一领导。加强保密制度建设,完善保密工作机制,把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党的保密纪律和保密法律和法规列入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把保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规划,每年至少听取1次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明显问题,为保密工作开展提供人力、财力、物力保障。严格履行法定保密职责。切实承担起贯彻落实保密法律和法规的主体责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完善保密保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监督检查,把保密工作与考核、考评相结合,构建牢固有效的保密综合防范体系。
1.召开涉及秘密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保密措施。会前应对保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2.凡规定不准记录的内容,与会人员不得记录和录音,未经审核批准,不得报道。
3.会议期间所发的秘密文件、资料须统一编号,登记分发,谨慎保管,需收回的文件、资料,按规定及时收回。
5.不得将密件带离办公室,如工作需要,应办理登记和审批手续,且不能将密件带到公共场所。
⒍印章保管人员要严格遵守印章管理使用办法和保密规定,不得扩散使用印章的保密性公文内容。
1.秘密文件的传阅,应严格登记手续,随时掌握密件去向,防止密件丢失。不得擅自扩大传阅范围。阅读秘密文件、资料不得私自摘录和引用,因工作需要非记不可的,要谨慎保管,但不能全文摘录。
2.发送秘密以上文件、资料,必须统一交机要员办理或派专人送达。任何人不得在传真机上传送密件。
4.办文时,凡文件内容涉密的,承办人应标明密级、保密期限,相关处室应审核密级标定的准确性。
1.机要室、计算机机房等重点保密岗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保密工作规则;其办公场所,不相关的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严禁在无保密设施的计算机网络中传递国家秘密。不得在电子函件(电子邮件)、聊天室(聊天群)等传递、传播、转发或抄送秘密信息。
要注意检查领导在外工作过的场所有无密件遗留;随领导外出,要在离车、离会场、离住所时检查文件有无遗失;领导开会回来之后,要主动办理密件的登记、收存手续。
1.不得擅自复印密件,如工作需要复印必须要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复印绝密文件和制文机关规定不准复印的密件,须经制文机关批准;复印其他密件,需经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批准;密件复印件视同原件管理。
2.销毁密件时,应登记造册,并经分管领导审批,销毁时需由两人监销,不得将密件出售、外传。
1.各处室、直属单位根据本部门工作真实的情况,制订具体工作中涉密岗位涉密环节保密工作要求,把保密职责落实到人,落实到具体环节,在实际在做的工作中牢固树立保密意识。
2.各处室、直属单位要加大日常保密工作自查力度,及时查漏补缺,落实整改。自查自评结果将纳入年终考核,与年终评先评优挂钩。
3.加强对保密执行情况督查,发生失泄密事件,应及时追查并及时报告保密部门,尽可能挽回损失。对造成危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处理。
第一条为强化领导干部对保密工作的领导责任,维护党和国家秘密安全,保障党和国家事业顺顺利利地进行,保障全局工作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目标:与各自职责权限相对应,分别对所分管的单位、所在部门经营事物的规模内的保密工作履行领导职责,确保不出现失泄密问题。
第四条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自觉接受保密监督,模范遵守法律和法规和下列保密守则:
3.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经请示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复印,复印件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4.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5.不携带密级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下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9.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正常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
10.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五条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的保密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其职责是:模范遵守保密法规,带头贯彻执行上级保密工作方针政策、指示、决定,关心支持本部门保密工作,积极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全面按时完成保密工作任务。
第六条机关保密工作分管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的保密工作负有具体领导责任,其职责是:提出贯彻执行上级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决定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对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抓好保密整改工作。
第七条机关业务分管负责人实行谁分管谁负责的保密原则,对所分管经营事物的规模内的保密工作承担具体领导责任。
第八条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局各级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履行情况负有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职责。
第九条对各级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履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不力者暂缓提拔,出现保密事故的不予提拔。
第十条领导干部因工作失职,导致所负责工作范围出现失泄密问题,依照《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加强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机关的工作人员一定熟悉《保密法》及其配套法规,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严格遵守《国家工作人员十条保密守则》,贯彻执行《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条机关工作人员对涉密的信息、数据、文件和资料一定要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使用和销毁,不得使用U盘、移动硬盘、光盘等移动存储设备做保存,个人不得保存秘密的信息、数据、文件和资料。
第四条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应按要求配备相应的保密技术防范设备。
第五条涉密的信息、数据、文件和资料,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电子公告、聊天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第六条复印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办理审批登记编号手续,复印件同原件一样妥为保管。严禁携带或邮寄涉及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出境,如确因工作需要,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到所在地保密部门办理手续。
第七条秘密文件要入柜、加锁,不得堆放在桌上,起草文件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稿纸,不要随便丢弃,要及时销毁。
第八条本级形成的文件等文书档案材料,局保密办根据保密范围及时提出具体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意见,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确定密级。
第九条需要公开报道和在相关网站发布的信息,业务处室应按照有关的保密规定进行自审,经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后方可上传上网。
第十条工作人员对秘密文件的收发、分送、传递、借阅、移交、销毁等环节,都应履行登记签字手续,做到事事有手续,件件有着落。管理坚持月核对、季检查、年终清退归档,如发现丢失应及时报告并积极查找。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同意他人将秘密档案带出档案室,确需外借,须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办妥登记手续,借阅时限一到立即追回;如需摘录和复制有关秘密内容的,应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对所摘录及复制内容档案人员要进行核对并要求借阅人按密级管理,用后及时销毁。
第十二条承印秘密文件应检查是不是有领导签字;复印绝密级需经原制发机关批准;复印机密级、秘密级需经局分管保密工作领导批准,并负责办理复印件的登记编号手续;打印、复印过程中产生的废页应立即处理,不得让不相关的人员阅看。
第十三条若发生泄密事件应立即报告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向上级保密部门及时汇报。
第十四条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一条涉密人员负有维护国家秘密安全的责任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应自觉遵守有关法规和制度,接受保密组织的教育和监督。
第二条坚持“以项定岗、以岗定人”原则,确定机要室、计算机机房为重点涉密岗位,相关工作人员为核心涉密人员,领导身边工作人员为重点涉密人员,涉密会议活动工作人员为一般涉密人员。
第四条涉密人员一定与单位签定保密承诺书,履行保密责任和保密义务,遵守保密纪律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涉密人员管理由单位人事、纪检和保密部门共同实施,对涉密人员在岗情况每年定期或不定时进行联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不宜留在涉密岗位的,应坚决调离。
第六条涉密人员离岗或出国(境)、参加涉密外事活动前,一定要进行保密教育,由单位人事部门统一管理涉密人员出入境证件。
第八条涉密人员调动或退休,须及时清退个人承办、保管的密件,签订离岗保密承诺书,经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验证无误后,方可予以办理工作调动或退休手续。
第九条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提高保密意识,强化保密责任,落实涉密人员的保密法律义务,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涉密人员在了解有关保密法规制度,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做出以下承诺:
1.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提供虚假个人隐私信息,自愿接受保密审查。
2.不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国家秘密信息,不违规留存国家秘密载体;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国家秘密;未经单位审查批准,不擅自发表涉及未公开工作内容的文件、信息;离岗时,自愿接受脱密期管理,签订保密承诺书。
3.涉密岗位的有关人员要进行保密知识教育,要求涉密人员带头履行承诺,带头学习保密知识,掌握保密技能,实际做到懂保密、会保密、善保密。
4.《保密承诺书》签订后,将建立保密承诺档案,保密承诺执行情况纳入干部年度考核内容,对不履行保密义务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的保密要害部门,是指本局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保密要害部位是指局内部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
第二条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负全面责任,切实加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重点涉密人员上岗、在岗、离岗的保密教育管理。
第三条在保密要害部位场所外显著标明“禁止便携式电子设备”标志;不相关的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确因工作关系需经分管保密工作领导同意后,才能借阅有关联的资料和进行公务活动。
第四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保密管理要求和保密技术标准;使用进口设备和产品,应进行安全技术检查。
第五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计算机、电磁介质应符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内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在安全可靠的设备中保存;未经批准不得携带具有录音、录像、拍照、信息存储功能的设备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第六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责任人或单位因失职或管理不善造成泄密事件的,将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和配套设备、设施构成的,按照一定应用目标和规则存储、处理、传输信息的系统或者网络。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设备,是指计算机及存储介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照相机、摄像机等具有信息存储和处理功能的设备。
第三条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按照存储、处理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分为涉密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非涉密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各处室、直属单位理应当严格区分涉密信息系统和非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和非涉密信息设备。严禁非涉密信息系统和设备处理、存储涉密信息。
第五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处室、直属单位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使用保密管理工作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各处室、直属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负责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使用保密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涉密信息设备台账。
第六条涉密信息系统的主体业务应用、使用范围和使用环境等发生变更或者系统不会再使用时,各处室、直属单位理应当及时向局保密办报告。
第七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分别负责涉密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安全保密管理,定时进行风险评估和安全保密检查;安排有关人员参加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由授权的系统(行业)组织的培训;对涉密网络和涉密计算机运维公司派驻人员进行保密资格审核检查,并按规定加强监管。
第八条涉密信息系统应当严格设定用户权限,按照最高密级防护和最小授权管理的原则,控制涉密信息知悉范围。
第九条各处室、直属单位理应当严格规范文件打印、存储介质使用等行为,严控涉密信息系统的信息输出。
第十条将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上的数据复制到涉密信息系统,应当严格采取病毒查杀、单向导入等技术保护措施;不得使用互联网邮箱存储、处理、传输涉密信息和工作敏感信息,不得将政务邮箱邮件自动转发至私人邮箱或境外邮箱。
第十一条涉密信息设备应当统一采购、登记、标识、配备,各处室、直属单位理应当明确涉密信息设备的使用管理责任人,并报局保密办备案;办公自动化设备粘贴保密提示语。
第十二条采购用于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信息设备,应当优先选用国产设备;确需选用进口设备的,应进行详细调查和认证;不得选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用的设备或部件;采购安全保密产品应当选用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检验测试的机构检测、符合国家保密规定要求的产品,计算机病毒防护产品应当选用公安机关批准的国产产品,密码产品应当选用密码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
第十三条涉密信息设备的使用和保管场所应当安全可靠。便携式涉密信息设备应当在保密柜中保存。
第十四条涉密计算机应当采取符合国家保密规定要求的身份鉴别、访问授权、安全审计、病毒查杀等安全保密措施,以及不安装(拆除)使用无线功能模块和设备;粘贴涉密标签;安装并启用“三合一”防护系统;及时来更新病毒查杀软件;严禁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禁违规登录国际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严禁违规连接与公共电话线、互联网相连的一体机或传真机及手机;严禁与非涉密计算机共享打印机。
第十五条变更涉密信息设备的使用单位、责任人,应当经过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必要时,应当采取符合国家保密规定要求的技术措施进行信息消除处理。
第十六条涉密信息设备使用人员、管理人员离职、离岗时,各单位理应当收回其使用、管理的涉密信息设备,及时取消有关涉密信息设备的访问授权,并做好有关人员的脱密工作。
第十七条严格做好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携带审批记录;携带涉密信息设备外出,应当经局保密办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确保携带过程和使用场所安全。
第十八条涉密信息设备维修,应当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并指定专人全程监督,严禁修东西的人读取或复制涉密信息。确需送外维修的,须拆除涉密信息存储部件。
第十九条涉密信息设备改作非涉密信息设备使用或淘汰处理时,应当将涉密信息存储部件拆除;淘汰处理的涉密存储介质和涉密信息存储部件,应当严格履行清点、登记手续,交由指定的承销单位,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销毁。
第二十条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了加强涉外保密管理,防止涉外工作中发生失泄密事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涉外活动管理,指以各种方式与境外组织、机构和人员开展合作交流、参观访问、调研考察及因私旅游、探亲等进行的保密管理。涉及与境外机构或人员开展项目合作、举办有境外人员参加的各项会议以及涉密人员出境等各项业务活动的保密管理。
第三条保密提醒制度,是指对参与涉外活动人员适时提出保密要求,指出问题,及时制止的措施。
第五条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保密办”)负责审核涉外活动管理方案。
第六条局保密办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并且开展涉外接待、涉外会议、交流的过程管理和实施;根据批准的涉外活动,组织制订《保密方案》,明确保密事项,采取对应的保密措施执行保密提醒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涉外活动全过程的保密管理。
《保密方案》的内容一般来说包括:任务性质、交流谈判的内容和口径、责任分工、保密措施和具体实际的要求(活动事由、活动路线、参观项目、提供资料等)。
第七条各类涉外活动应经过审批后才能实施。因公出国(境),涉外接待、涉外会议等活动,主要参与人员应熟知并遵守相关文件要求。
第八条涉外接待一定要制定《保密方案》,经保密办初审、分管领导复审,主要领导批准后才能实施。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境外人员带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其它不对外开放的场所;对涉外参观路线中不允许境外人员参观的涉密物品和部门采取回避、转移或覆盖等措施。对不允许拍照的部门,接待部门应设置“请勿拍照”的中外文标志;对聘请的外国专家、顾问以及合作项目中的外方人员,经保密办进行保密审查、保密领导小组审批后,可提供其工作范围以内必需的文件资料,并与其签订《保密承诺书》;接待人员不得在涉外接待活动办理境外人员和随行人员托办的与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严禁在接待境外人员的会议室或办公室存放涉密文件资料和其它国家秘密载体。
第九条各类人员因公出国(境)须填写《出国(境)审批表》,经政治处审核,分管领导或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才能实施。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出国(境)人员不得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国(境)。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国(境),一定要使用保险箱贴身携带,且至少两人同行;出席国际会议和出国考察,所携带或邮寄出的非涉密业务文件资料、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在外出或邮寄前一定要按照《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有关要求进行保密审查;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要严防被窃听、窃照,不得在旅馆、饭店、车船以及其它公共场所谈论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第十条负责组织召开或承办涉外会议的处室、单位,须按照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要求提出申请,制定《保密方案》,经保密办初审、分管领导复审,主要领导批准后才能实施。
涉外会议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如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涉外会议,必须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提供涉外会议的对外宣传报道材料,应执行有关保密审查的规定;组织召开或承办涉外会议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涉外会议《保密方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一条涉外活动中要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在涉外活动中如疑似发生或已经发生泄密事件,按照《泄密事件报告和查处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保密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保密局《泄密案件查处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对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报告和查处,其目的在于及时发现隐患,查补漏洞,查处泄露国家秘密事件,减少损失。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可能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行为和事件。
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密品、密件,自发现下落不明之日起,绝密级十日内,机密、秘密级六十日内查无下落的,按泄密事件处理。
第三条发生、发现泄密事件,必须坚持“一事一报”和立即报告制度,严禁迟报、漏报、误报和隐瞒不报。
第六条发现或发生泄密事件,要立即向局保密办报告,保密办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进行情况核实。对一般涉密事件须二十四小时内向局领导报告,对重大泄密事件(一份绝密件或两份以上机密件)必须立即向局领导和上级保密部门报告。
第七条对发生的一般泄密事件,局保密办查清情况后,向局领导报告;对发生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向境外组织、机构或人员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等重大泄密事件要逐级报告。
第九条本制度所称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查处,是指对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调查处理,主要包括:
(一)查明所泄露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密级、危害程度,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
(三)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对泄密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出处理。情节严重的交由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一般泄密事件由局保密办负责调查,上级保密部门对调查工作实施监督;重大泄密事件由上级保密部门直接做出详细的调查,局保密办协助配合。
第十二条上级保密部门、局保密办在查处案件中,所在处室、直属单位和当事人要积极主动协助调查处理,并认真做好泄密事件的补救工作,及时堵塞漏洞,最大限度的减少因泄密造成的危害。
第十三条对泄密事件的处理。局保密办会同政治处、机关纪委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三)通报批评。对泄密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认识态度好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泄密事件查处工作的终结期限为三个月(不含国家机关实行强制措施、诉讼时间)。
第十六条泄密事件查处工作终结后,局保密办应向上级保密部门报送泄密调查处理报告,报告内容按本制度第八条第二款执行。
第十七条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