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县拆迁户看过来:萧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发布时间: 2024-10-09 来源:出口快速门问答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法律和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其辖区内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县纪委监委、财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房管、公安、司法、民政、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第六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年度计划。
第七条 县政府组织县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房屋征收、房管、乡镇政府及社区等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区位、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做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被征收人不配合调查登记的,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通过房屋权属登记档案或者现场勘测结果进行登记,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第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调查登记的同时,应当组织被征收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预评估确定货币补偿基准价。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备选制。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从县政府招标入库的备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中协商选定,超过半数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评估机构的,确定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主持,通过公开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
进行预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结合市场变化情况,对各类房屋预评估的货币补偿基准价进行修正。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县房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预评估结果,结合项目具体情况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县政府。县政府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房管、财政等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当组织召开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代表应包括被征收房屋所在乡镇(开发区、单位)、社区(村)组织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等。
第十一条 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县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因婚姻、出生、回国、大中专生毕业、军人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原因迁入的除外);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不动产登记、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并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四条 征收补偿资金应当根据房屋征收工作和建设进度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用途应当依据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登记簿所载内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内容为准。
第十六条 在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房管、征收、财政等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权属登记的建筑做出详细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是指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经审查确认后确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以批准的建筑面积为准。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被征收房屋及挑檐、阳台、走廊、室外楼梯、阁楼等按《房产测量规范》计算建筑面积,予以认定。
2008年6月萧县规划控制区航摄影像图上未显示且没有办理合法手续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一致载明的用途为准。
第二十一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二十二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县政府应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源,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安置房价值的差价。
第二十三条 建设手续齐全的沿街底层房屋(住改商)确属历史形成,可参照以下相应标准补偿或安置:
1.建设手续齐全的沿街底层房屋(住改商)确属历史形成,自县政府发布征收公告之日前已连续经营1年以上不满3年的,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沿街第一自然间除按住宅标准补偿外,另给予一次性80元/㎡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建设手续齐全的沿街底层房屋(住改商),确属历史形成,自县政府发布征收公告之日前已连续经营3年以上10年以下的(含3年),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沿街第一自然间面积按住宅的1.3倍标准补偿;
3.建设手续齐全的沿街底层房屋(住改商),确属历史形成,自县政府发布征收公告之日前已连续经营满10年以上的(含10年),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沿街第一自然间按商业用房标准补偿;
4.建设手续齐全的沿街底层房屋改作生产办公及仓储用房的,按住宅标准补偿;
5.建设手续齐全的沿街二层(含二层)以上的房屋,除有合法产权证照载明外,按住宅标准补偿;
第二十四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房屋证照记载的用途,按照市场评估方式计算、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第二十五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搬迁费的标准按被征收房屋予以认定面积每平方米6元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1.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屋予以认定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发放搬迁费。
2.实行产权调换以现房安置的,按上述规定发放;实行产权调换以期房安置的,按上述规定支付两次搬迁费。
第二十六条 征收房屋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征收部门支付临时安置费。住宅房屋予以认定面积选择置换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商业门面房予以认定面积选择置换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30元计算。三等砖木结构以下房屋不享受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如下:
征收房屋的,过渡期限24个月以内按照规定标准支付;超过24个月不满30个月的,自第25个月起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费;超过30个月的,自第31个月起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费,直至下达安置房交房通知之日止。
第二十七条 经过审查核实后,对2008年6月航拍图上显示或持有效权属证件上载明面积的国有土地上单门独院内的闲置空地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货币补偿(土地面积按照第十八条确定)。对于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其中院内剩余空地的补偿标准,由专业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评估确定。
第二十八条 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配合完成房屋调查登记、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应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根据各征收项目的实际情况,在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未在规定时间完成调查登记、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腾空交房的,取消所有奖励,并视为主动放弃回迁安置房屋的优先选择权。
第三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县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三十三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征收项目结束后,征收实施单位理应当申请对该项目补偿资金的使用和发放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来得到的,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4条规定,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9月1日县政府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试行办法》(萧政办发〔2015〕3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大外环路外200米以内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3.本表未涉及的装潢,参照表格相类似的执行,不能参照的,另行商定;4.政府投资基础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四、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根据下列建筑物的结构标准做计算。
砖木结构平房,檐高2.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外墙,水泥抹灰内墙,室内水泥地面,木苇顶,挂瓦屋顶,木门窗,无上下圈梁。圈栏墙为单砖(一二墙),高1米左右,水泥内外壁,简易供电、供水。2.简易猪舍
3.简易鸡房、鸭房简易结构,檐高1.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内外墙,砖地面,石棉瓦或木板屋顶,木门窗。
简易结构,檐高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内外墙,平砖或土地面,石棉瓦顶,无供电、供水。
砖混结构,檐高2.5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水泥外墙面;内部半墙瓷砖,水泥地面,预制板顶,无供电、供水,配有化粪池。市政水冲式公厕,按每蹲位10000元计算补偿,其房屋不再计算补偿。
砖木结构,檐高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外墙清水,内墙水泥抹灰,水泥地面,石棉瓦顶。
普通温室:温室坐北朝南,后墙和东西山墙为砖墙外包土坯墙,高约2.5米,内部混凝土立柱,覆盖材料为单层无滴塑料薄膜,外层保温材料为草毡。
钢骨架(复合材料骨架)塑料大棚:拱形,高约2米,内部钢架或复合材料骨架,覆盖材料为单层无滴塑料薄膜。
普通塑料大棚:拱形,高约2米,内部竹竿骨架,覆盖材料为单层无滴塑料薄膜。
包括:泥结碎石、素混凝土(200毫米)、砖地面(立砖)、砖地面(平砖)。
包括:泥结碎石道路、素混凝土道路(200毫米)、煤矸石道路(100毫米)、沥青道路(一层灰土,40~60毫米沥青灌入式砼,10~20毫米沥青面层)。
3、风景树、花木、桑园、竹园等比照果树标准赔偿;4、移植、砍伐树木归原主;
说明:1、对在特殊地质构造(如岩石)地区打凿的机井,按照水利部门相关规定的行业标准给予补偿。
七、水田养殖补偿标准水产养殖池塘,补偿标准2400元/亩。苇塘、藕塘,补偿标准2400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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