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对《福州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规范》 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4-03-06 来源:拉链快速门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任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规范要求。同时结合我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车型不一、超载严重的真实的情况,为逐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避免因车辆超载发生交通安全,提升建筑垃圾综合治理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必要制定《福州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车的常态化监管,防止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超载、超限运输,避免破坏道路,造成交通安全隐患。
按照市政府和《福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要求,我委于2020年6月启动了《规范》的制定工作。在深入部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建设实施工程单位就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运送过程中有一定的问题及困难等情况做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在深入研究借鉴厦门、青岛等地先进经验做法的基础上,2020年11月形成了《规范》(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征求了市交通运输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道安办、渣土运输企业、渣土车生产企业等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在对各部门的意见进行反复研究并适当采纳的基础上,形成《规范》(征求意见二稿)。为加强完善规范要求,于2021年1月,再次征求了市交通运输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道安办、渣土运输企业、渣土车生产企业等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建议。经多次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规范》(送审稿),并经市政府审核同意,于今年5月,与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联合印发。
《规范》于2021年7月1日开始试行。实施后,我委将联合交警、运管、建设等部门以及各县(市)区城管局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专项整治。对现有在册的车辆,通过联合执法,要求各渣土运输企业严格按照行驶证核定的核载量合法装载运输,不得超载、超限。对在《规范》实施后新申请准入的运输车辆,按照《规范》要求执行,全市统一,上下一致,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我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工作。
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强制性要求,在充分采纳市公安局及交警支队意见并借鉴厦门市、青岛市及广东省出台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规范的基础上,明确我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使用具有自动开合全密闭平推式顶盖的车厢,车型应采用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产品,车辆特征应与产品公告、出厂合格证相符。对总质量在4500千克以上,还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型号,应在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内。车型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4轴重型自卸货车或2轴轻型自卸货车,重型自卸货车的箱体长度不大于5600毫米、栏板高度不大于800毫米、箱体宽度不大于2350毫米;轻型自卸货车的尺寸分为两种(1.箱体长度不大于3750毫米、栏板高度不大于500毫米、箱体宽度不大于2100毫米;2.箱体长度不大于2800毫米、栏板高度不大于400毫米、箱体宽度不大于1800毫米)。在这一车型参数下,基本上可以有效的预防超载现象的发生。
为防范因视觉盲区和疲劳驾驶引发的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事故,要求车辆应具有右置雷达测距、右转盲区监控和防疲劳驾驶装置,增加后置补盲摄像头,减少盲区,以便消除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右侧及后面的视觉盲区且可通过语音提醒行人和机动车驾驶员安全通行。同时,为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规范》还借鉴了2019年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城区道路渣土运输车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中的部分规范要求,明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车载终端应当具备卫星定位、记录、分区限速、车载影像及载重与空车识别、顶盖自动强制密闭、断点续传和信息数据存储等功能,并需接入当地建筑垃圾监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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