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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煤炭网新闻安全生产建筑火灾成因及对策之“三合一”建筑
“三合一”建筑是“多和一”建筑的典型之一,其定义及类型是: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现象都称为“三合一”现象,所有集生产(经营)、储存、居住等功能为一体的建筑称为“三合一”建筑。其主要有以下类型:
1、在厂房、库房等工业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这种类型主要存在于一些中小型企业。
2、在民用建筑内设置车间、仓库,这种类型主要存在于一些个体企业和家庭式作坊。
随着经济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各类建筑和经营性场所日益增多。这些场所绝大多数都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其中大多中小型企业还处于资本积累过程,资金不足,根本无力建设或租用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独立建筑,也不可能投资解决员工的住宿问题。特别是个体私营经济,大多是以一个家庭作为一个生产经营单元,具有规模小、资本少的特点,其为获得最大的利润,为节约经营成本,常常是一个建筑内既是仓库、生产、宿舍、卖货、存货、住宿、经营、办公混杂,往往采取吃、住、经营三位一体。“三合一”现象及其带来的消防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影响全区消防安全环境的一个主要的因素。现就此类建筑的消防安全问题谈几点看法:
1、消防安全基础差。“三合一”建筑绝大多数没有经过消防部门的审核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筑耐火等级低,防火间距不足,疏散通道不畅,基本无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缺乏,缺乏必要的灭火器材,消防安全“先天不足”。
2、使用性质复杂。部分私营企业、个体户为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往往选择使用“三合一”建筑,仓库、厂房、店面等与住宿共同一幢建筑,且无可靠的防火分区,物品堆放杂乱,火灾荷载大。
3、管理责任不明确。分散的“三合一”建筑多数分布于城乡结合部和农村,以家庭式作坊居多,隐蔽性强。“三合一”建筑的集中区域产权、经营权为多人拥有,又无正规的物业管理,经营使用者各自为政,消防安全基本上无人过问。
4、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三合一”建筑使用上的方便和其低廉的成本,淡化了一些业主的消防安全意识,从业人员以厂为家、以店为家甚至以库房为家现象都会存在。同时,消防安全消防管理制度不落实、宣传教育不开展,员工素质参差不齐,大多数都是从农村招来的女工,文化程度低,上岗前后均未接受正规的安全教育培训,没有基本的灭火器使用、逃生自救等技能,火灾发生时易引起慌乱,导致火灾在初起阶段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处置。
1、“三合一”建筑是一种传统的经营模式,它的直接动力在于减少相关成本,既能够大大减少员工租房费用,又可降低劳工生活成本。要他们都另外租房住,既增加了经济负担,也不方便他们对企业的经营管理。
2、不在消防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的范围。有的“商住合一”的建筑只是一个很小的商铺,他们不需要消防部门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检查,因此消防部门对其很难监管。
3、数量众多、形式多样。“三合一”的建筑数量众多。由于这些“三合一”建筑里很多都是自建和私建的违反法律建筑,为了占有更多的空间,就把原有的消防通道给占用了,造成建筑与建筑之间相距太近,也没有一点的消防设施,若发生火灾,只能用最原始的方式提水救火。而且这样的建筑每年还呈持续不断的增加的趋势。
4、警力有限,无暇顾及。消防部门从事消防监督的干部是十分有限的,而且还担负着消防宣传、火灾调查、消防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消防检查、消防违法查处等多项工作,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影响了对“三合一”建筑场所的整治工作。
三、“三合一”建筑的存在,没有季节性和突发性,是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产物。因此,“三合一”建筑的消防安全整治是一项长期性和持久性的工作。加强对“三合一”建筑的行政干预,从源头上减少“三合一”建筑。
一是严格执行《消防法》和公安部61号令,强化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安全与生产是一对矛盾。有的业主能正确地处理好这对矛盾,有的业主却不能。主要是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不清。他们重生产轻安全,要钱不要命,自以为是,盲目侥幸。所以必须要严格加强《消防法》和61号令的宣传贯彻,按照61号令的要求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组织并且开展对员工做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增强企业的自防自救能力。
二是多措并举,齐抓共管,严把源头关。“三合一”建筑的形成不是突然的,也不是变幻莫测的。任何企业建立之初都一定要经过规划、立项、审批、发证等环节,公安、消防、工商等有关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现在有的地方设置了前置条件,依赖于“前置”监督管理单位或监管员。殊不知,有些“前置”监管单位在受理项目时,还是纸上谈兵,根本什么都没有。众多的监管单位只依靠一个“前置”条件,依靠一个监管单位,相信个别监管人员,难免导致“三合一”建筑的出现。因此,每个环节都应按章办事,严格把关。先是要进一步探索企业的性质、生产规模、人员情况等,再到现场仔细察看,掌握全面真实情况。即使看到不属于自身监管范围内存在的问题,也应与其他监管部门交换意见。要实行各部门齐抓共管,互相监督,责任同担,这样才可以从源头上控制和制止“三合一”建筑的产生。
三是群防群治,综合治理,避免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三合一”建筑大小不等,建筑形式不同,但其隐患所造成的结果是相同的。因此,整治“三合一”建筑决不能有侥幸心理,管委会各级部门要加强综合治理,运用经济和法律的手段,采取强有力的整治措施:调整经济结构。据了解,许多三合一”建筑,主要出现在机械、纺织、印染、服装加工生产等劳动密集型企业,这类公司数多、规模小、分布散。管委会应在政策导向上加以调整,提高规模效应,建立劳动密集型工业区或减少劳动密集型公司数,强化设施基本的建设,让“三合一”建筑无滋生之地。 四是严格依法监督,加大查处力度。要充分的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导向作用,通过明查暗访、新闻曝光等形式,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促进“三合一”隐患的整改。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各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针对“三合一”建筑点多的特点,要充分的发挥公安派出所的作用,加强对“三合一”建筑的消防安全检查。同时,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发动群众,加大查处力度。对于既不能根本解决,也不能采取比较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的,应当立马停止使用,严格依法查处;对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必须依照法律来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是落实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监管。按照消防法律和法规的要求,落实“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充分的发挥基层公安派出所的监督作用,通过派出所各片区民警的日常监督管理,可以及时有效地发现各种“三合一”现象的苗头,迅速督促其整改,并报请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及时进行查处。这样既可及时制止“三合一”现象的产生,又减少了工作难度和工作量。
总而言之,“三合一”混合建筑火灾多发,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特有现象,仅靠公安消防、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检查是难以处理问题的。要从源头研究,根据外来人员的特点,加快建设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外来人员租住房,这是一项庞大的政府工程。只有这样,才能在改善外来务工人员居住环境的基础上,真正减少“三合一”混合建筑亡人火灾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