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星电视广播地上接纳设备的处理,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和社会安稳,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上接纳设备处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的有关法令法规,市政府决议对卫星电视广播地上接纳设备做全面整理,现将有关事宜布告如下:
一、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出产、出售、装置和运用卫星地上接纳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恪守本布告。
二、国家对卫星地上接纳设备的出产、出售、装置和运用实施答应准则。经答应的出产企业,应当将卫星地上接纳设备出售给依法建立的装置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
三、单位设置卫星地上接纳设备的,应当提出申请,并经有赞同权的部分赞同后,方可设置。个人不得装置和运用卫星地上接纳设备。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的确要安设和运用卫星地上接纳设备并契合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处理部分规则答应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有赞同权的部分赞同、批阅后,方可装置和运用。
四、本布告发布前未经赞同设置卫星地上接纳设备的,应当自本布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依规则处理批阅手续。
五、未经赞同私行出产、出售卫星地上接纳设备的或许出产企业未按规则出售给依法建立的装置服务机构的,由有关部分依法予以处分。
六、对阻止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理处分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